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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体系最新发展趋势
2017-04-07 15:08:11 阅读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1970年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的一个多边国际条约。它是申请人在PCT缔约国中寻求专利国际保护的主要工具,也是关于多边工作共享和合作的典范。截至2016年年底,PCT已有151个缔约国。2017年2月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公布了第300万件PCT国际申请,这是PCT和WIPO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13年,中国PCT专利申请量为2.1516万件,一举超越德国,成为居美国、日本之后的PCT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三大国。此后,我国PCT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2014年达2.5539万件,2015年达2.9846万件,2016年达4.3168万件。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到2020年PCT专利申请量比2015年翻一番,即达到6万件/年。

  修改实施细则

  PCT体系内的缔约国各主管局承担不同的任务,开展国际合作,共享工作成果。经过多年不断完善和发展,围绕PCT法律框架进行的主要改革已基本完成。近年来涉及PCT法律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修改PCT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方式进行。

  2015年10月召开的PCT联盟第四十七届会议和2016年10月召开的PCT联盟第四十八届会议第28次特别会议先后通过了对细则的若干修改。这些修改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共涉及8条12款,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所示:

  (一)对细则第12条、第23条和第41条的修改:即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受理局通常可以将在先检索和/或分类结果传送给国际检索单位,一般无需经申请人明确授权。有两种例外情形:1.受理局应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通知国际局,其本国法与上述规定不符;2.即使在受理局原则上适用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受理局也应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通知国际局,其允许申请人在提交PCT申请时请求不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先检索结果。

  (二)对细则第45条的修改:将申请人提出补充国际检索请求的期限从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延长至22个月。

  (三)对细则第86条和第95条的修改:指定局应当及时向国际局发送涉及进入国家阶段、国家公布以及授权的信息。这些信息将在PATENTSCOPE(检索国际和国家专利汇编)系统中提供,并以批格式提供给其他专利信息服务提供商,由此显著改进该系统中显示的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法律状态信息。

  (四)对细则第4条和第51条的修改:在遗留的依“不符条款”所作的不符通知被撤回之后,删除“不符条款”。

  开展国际合作

  近年来,国际局和各主管局致力于开拓全新的国际合作业务,以不断强调PCT体系中的“合作”因素。

  (一) PCT-PPH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指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OFF)认为该申请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授权,只要相关后续申请满足一定条件,包括首次申请和后续申请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OFF工作结果可被后续申请的专利局(OSF)获得等,申请人即可以OFF的工作结果为基础,请求OSF加快审查后续申请。

  作为PPH的常规模式之一,PCT-PPH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利用OFF作为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或作为国际初审单位作出的国际初审报告向OSF提出PPH请求。目前,已有41个主管局参与了至少一个双边或多边PPH项目,并获得了积极反馈。

  (二)协作式检索和审查

  协作式检索和审查(CS&E)是近年来在PCT体系下开展的一项新业务试点,其是由处于不同地区、使用不同语言的不同局的审查员协作完成一件PCT申请的国际检索与审查工作,产生一份共同的检索报告,并且由一个主审查员负责撰写书面意见。CS&E业务于2009年由国际局提出,并由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和韩国特许厅联合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了两期试点,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2016年6月2日,经过多轮磋商和讨论,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五局局长会议签署了“五局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合作框架”文件。至此,第三期试点正式启动。

  (三)国际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检索本

  2013年,根据国际局的提案,意大利、挪威和以色列的受理局启动国际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检索本(eSearchCopy)第一次试点,通过国际局将检索本传送给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欧洲专利局。至2017年年初,已有30个受理局和12个国际检索单位参与eSearchCopy服务,并构建了63对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RO-ISA)组合。

  为了通过国际局对检索本进行电子传送,受理局必须以电子传送的方式(PCT-EDI或ePCT)向国际局发送登记本包(包括登记本和若干附带项目在内的电子文件包),并告知国际局申请人已缴纳了检索费。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国际局将代表受理局迅速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供准备好的检索本包(从受理局收到的电子登记本包副本)。ESearchCopy能大大降低打印和邮寄检索本的费用,简化传送方式,提高传送效率。

  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只接受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并通过eSearchCopy传送的检索本。上述这些检索本在所有10个协议受理局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传送的检索本中占比82.1%。

  建设信息系统

  截至目前,全球PCT电子申请约占PCT申请总量的95%以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收的电子申请占比已高达98%以上。通过大力推动信息系统建设,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控制主管局审查成本,改善申请人体验、降低费用、减轻申请人负担,已经成为PCT体系未来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 WIPO主导的信息系统建设

  作为WIPO打造的PCT国际申请运行和管理平台,国际申请系统(ePCT)以统一的界面方式集成了当前所有客户端、受理局、国际单位和国际局的功能。国际局希望最终将ePCT系统开发成一个集中式、互动式的电子文档系统,并且将国际阶段的程序全部囊括在ePCT系统中。此外,WIPO致力于向各主管局和申请人提供更多的电子工具和更全面的电子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PATENTSCOPE:是由国际局开发的一套检索服务系统,免费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公开的PCT申请文件查询服务。此外,WIPO还开发了在PATENTSCOPE界面中使用的机器翻译工具——WIPO Translate。WIPO Translate支持对德文、英文、西班牙文、法文、日文、韩文、俄文和中文著录项目数据进行互译,并支持对英文、日文、法文和中文全文文本的互译。

  2.DAS(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由国际局建立和管理、通过专利局间的合作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先权证明文件的电子服务。该服务目前有11个参与主管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1日开通此项服务。

  3.IPAS(工业产权自动化系统):向各国家局提供一种使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国家审查自动化的方法,其中包括选择向国际局发送国家阶段信息,以及找回已公布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审查所需要的文件。

  4.WIPO CASE(检索和审查集中访问系统):向各主管局提供查看其他主管局相同申请的检索和审查结果,包括PCT申请的国家阶段审查结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5年6月1日起接入该系统。

  (二)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的CEPCT系统建设

  2014年3月31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主设计开发的中国PCT申请国际阶段审查和流程管理系统(CEPCT系统)正式上线运行。CEPCT系统是涵盖了PCT国际阶段申请和审查全流程的管理系统,集新申请和中间文件提交、案件管理、信息查询、通知书接收、网上支付等PCT全流程业务于一体,实现了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全部管理和控制功能,完成了国际申请审查的电子化、无纸化、代码化进程。

  截至2016年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利用CEPCT系统共完成约9万件国际申请的受理审查。

  (三) 其他主管局主导的信息系统建设

  目前,仅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受理局提供自主开发的独立电子申请系统。

  例如,作为受理局,自2017年1月1日起,日本特许厅不再接受申请人通过PCT-SAFE提交的PCT电子申请,申请人只能通过JPO PAS向日本特许厅提交PCT电子申请。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JPO PAS向日本特许厅提交PCT国际阶段所有类型的中间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黄筱筱)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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